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 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离休、 退休 的; 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 的; 出境定居的; 偿还 购房贷款 本息的; 房租超出家庭 工资 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在天津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 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