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淫秽物品包括什么? |
释义 | 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判断一部作品是否淫秽物品时,应在把握淫秽物品的实质属性的前提下,坚持整体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判断原则,要看性的描写: 1、是否露骨、详细; 2、采取的是何种描写方法; 3、在作品中的比重; 4、是否为表现作品的思想、艺术所必需; 5、是否能被作品的科学性、艺术性、思想性所缓和与淡化。 传播淫秽物品罪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的善良风俗。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淫秽物品;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为选择性罪名。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即可成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同时实施上述多数行为,如在制作后进行传播的,也只认定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同时具有牟利的目的。 综上所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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