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淫秽物品分为以下几类: 1、淫秽音像制品,如电影胶片、电视片、录像带、幻灯片、激光视盘或者淫秽录音带、唱片、激光唱盘等; 2、淫秽读物,如原版的境外淫秽书刊画报,境内出版社出版的外国,境内不法分子翻印制作的港澳台淫秽小册子以及翻印的中国古代淫秽书籍、淫秽抄本;淫秽宣传品; 3、淫秽图照; 4、淫秽实物,即实物本身就是淫秽物品,而不是指印有图画的实物; 5、淫药,参见卫生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查禁淫药的通知》附件《淫药品种表》; 6、淫秽游戏软件、它是以计算机和游戏机作为演示和传播媒介的; 7、其他淫秽物品。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条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及其刑罚。刑法第364条则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罪及其刑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二、淫秽物品犯罪界限 第一,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第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第三,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