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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案件到检察院后可以退侦几次
释义
    最多两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构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对于公安机构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构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构并建议公安机构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构立即释放。
    一、检察院退侦补充侦查包括哪些种类?
    (一)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构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构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构。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形式。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构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既指退回公安机构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3、经过一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构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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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7:3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