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轰动全国IT界的“华为窃密案”作出终审判决 |
释义 | 涉案的被告人王*骏、刘-宁、秦*军以前均为**公司员工,均为硕士毕业生。其中,王、刘二人于1997年5月被**公司聘用,秦*军于1999年被**公司聘用。三被告人均曾任职硬件工程师并参与了**公司光网络设备的研发工作,在职时分别与**公司签订了《员工聘用协议书》和《员工保密合同书》。 2001年8月至同年9月间,刘-宁、秦*军、王*骏分别以个人求学、家庭等原因,先后申请辞职,离开了**公司。三人辞职时均与**公司签订了《离职员工承诺书》,承诺不带走从**公司获取的任何保密资料,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不擅自使用**公司商业秘密或利用**公司商业秘密从事经营活动,自离职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但秦*军在离开**公司时,将**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部分技术机密文件带走。 2001年7月,尚在**公司工作的王*骏、刘-宁就与**公司在深圳市、上海市等地进行商谈合作开发生产盒式的2.5G光网络设备事宜。同年11月7日,王*骏、刘-宁各出资人民币25万元,在上海市成立了**公司,并聘用了秦*军等20多名原在**公司从事光网络技术研发的技术人员进入**公司工作。同年11月8日**公司与**公司达成协议:由**公司提供盒式2.5G的光网络设备技术,**公司则每月向**公司提供研发费用人民币588010元,并负责组织生产及销售;产品利润由**公司与**公司三七分成。 2002年5月,王*骏、刘-宁、秦*军等人,违背其与**公司签订的相关保密协议,利用其在**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以及被告人秦*军从**公司窃取的光网络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成了有关产品技术文档的制作,并发送给**公司。**公司据此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额约人民币600万元。至同年10月双方终止合作止,**公司从**公司获取研发费共计人民币588.01万元。2002年10月,**公司被UT公司整体收购,UT公司向**公司支付了人民币200万元现金,并授予**公司部分员工共计1500万美元的股票期权。 2004年12月6日,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决:3名被告人均违反了其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共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王*骏和刘-宁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各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秦*军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被冻结的**公司账户内款项,责令退赔给**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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