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副市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的住宿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50元调整到70元,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省(以下简称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70元调整到90元。2.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费由每人每天30元调整到50元,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40元调整到60元。3.局级以下人员住宿费由每人每天20元调整到40元,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30元调整到50元。4.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法律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