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信部特别公示什么意思 |
释义 | 工信部进行企业特别公示是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所公示的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二、企业应当向社会公示的信息: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法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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