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家事不动产继承权纠纷案 |
释义 | 案情概况 原告:唐某甲,女,28岁。 被告:李某某,女,48岁。 被告:唐某乙,男,14岁。 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唐某乙。唐某与前妻曾生育一女唐某甲,离婚后由其前妻抚养。唐某先后结过两次婚,第一次婚姻中生下女儿唐某甲,第二次婚姻与李某某生育儿子唐某乙。 2010年10月2日,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分居协议书》,双方约定:“唐某、李某某的感情已经破裂。为了不给儿子心灵带来伤害,我们决定分居。双方财产作如下切割:现在财富中心和慧谷根园的房子归李某某拥有。李某某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唐某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湖光中街和花家地的房产归唐某甲所有。唐某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李某某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儿子唐某乙归李某某所有。唐某承担监护、抚养、教育之责。李某某每月付生活费5000元。双方采取离异不离家的方式解决感情破裂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达到效果,双方均不得干涉对方的私生活和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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