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监狱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如: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等。2、向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提请审查决定或裁定时使用的文书。如:提请减刑意见书、对死缓罪犯提请执行死刑意见书等。3、通知类文书。如:罪犯病危通知书、罪犯入监通知书等。4、其他文书。如:释放证明书、罪犯申诉材料转递单。监狱执法文书是指我国监狱(含未成年人管教所)在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在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和教育履行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