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
释义 | 申请网络文化经经营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主体必须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2、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主体必须有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 结构以及布局规划; 3、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主体必须有单位的名称、住所(办公地电址)、组织机构和章程; 4、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主体必须具备合法的互联网产品生产能能力以及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 5、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主体必须有8名及以上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从业资格且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6、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服务主体提工资不得是外商投资,若为的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设立控股单位进行经营互联网文化单位; 7、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条件。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1.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游戏运营平台); 2.网友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游戏币、点卡销售平台); 3.演出局(节)目、表演(娱乐主播、美女秀场直播); 4.经营网络动漫产品(动漫观看、上传、下载网站); 5.经营网络音乐产品(音乐试听、下载、上传网站); 法律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第七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四)有确定的域名;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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