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是流动负债吗 |
释义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的实质是属于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主要的区别就是一年内还是超过一年的,一年以内的流动负债,超过一年的非流动负债,既然是一年以内到期的,它虽然是长期借款,但是他也是一年以内的,所以它是流动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是反映企业各种非流动负债在一年之内到期的金额,包括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应付债券。从理论上说,流动负债与流动资产是密切相关的,通过两者的比较可以大致了解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和清算能力。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股利、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交款等。 有负债的一般特征: 1、是过去或现在已经完成的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现时债务责任; 2、必须是能够用货币确切地计量或合理地估计的债务责任; 3、是必须在未来用资产或劳务来偿付的确实存在的债务; 4、一般应有确切的债权人和偿付日期,或者债权人和偿付日期可以合理地估计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