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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据证人证言在判断事实劳动关系的可行性
释义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但实际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关系。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劳动关系属于不定期合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可依据工资收入证明、工作证、入职登记表等,证人证言也是有用的。认定劳动关系需考虑是否存在劳动行为和当事人的适格性。劳动者应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用人单位也需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法律分析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特征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又实际履行的,一般以原劳动合同条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不能以原合同期限推定为新的劳动关系的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劳动关系,其履行期限在法律上处于不明确状态,法理上将其定性为不定期合同。鉴于有关规定对此种情况结束劳动关系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金不明确,目前上海市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一样的,即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无需补偿;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却认为如果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以下具体详述之。
    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证人证言是否有用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证人证言是有用的。
    1、工资收入证明,如工资表、工资条、工资银行存折等;
    2、工作证、工卡;
    3、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报名表等;
    4、住房公积金、社保缴纳登记证明;
    5、考勤记录,如考勤表、纸皮打卡记录等;
    6、证人证言。
    三、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1、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劳动行为。
    在判断是否存在劳动行为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是否存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是否存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记录;是否存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记录。
    2、当事人适格,即应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作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
    (1)达到法定的劳动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是否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主要从其健康状况、智力水平、文化技术水平等方面认定。作为用人单位,也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国家允许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的限度和要求其提供劳动条件、劳动待遇的限度和能力等。
    结语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具备一定特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获得劳动报酬和保护等。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履行的情况,原合同条件通常适用,但不能推定新的劳动关系期限。在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时,上海市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无需补偿,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认为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情况下应给予经济补偿。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可依据工资收入证明、工作证、入职登记表、考勤记录和证人证言等。劳动关系的认定需考虑是否存在劳动行为和当事人的适格性,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工会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参加职业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推进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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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9:2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