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对策 |
释义 |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这些:1、寻求刺激;2、婚姻、父母的影响;3、被社会青年教唆。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主要有以下这些:1、共同犯罪多于个人犯罪;2、犯罪的危害结果大;3、犯罪使用的手段粗暴;4、犯罪的目的简单。为了有效避免青少年犯罪,父母、学校应该适时对青少年进行教育。 一、网络犯罪的特点 1、犯罪形式多样化。网络犯罪的最初表现形式,以黑客行为居多。主要表现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方面。近年来,网络犯罪逐渐向其他犯罪对象及领域蔓延,如通过网络实施的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的犯罪增多,并逐渐表现为网络犯罪的主要形式。 2、犯罪行为明显化。随着网络使用日趋大众化,网络技术犯罪在网络犯罪中呈现出相对下降的趋势,针对社会普通公众的网络滥用犯罪呈上升趋势。因此,犯罪手段也较以往更加容易识别,行为表露,容易发觉。 3、犯罪结果多元化。目前中国既存在严重危害网络安全的犯罪(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侵犯计算机资产犯罪,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危害结果难以预料),也存在通过网络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犯罪行为。 4、犯罪多有预谋。行为人是运用计算机专业知识从事智力犯罪行为,事先均有较为周详的计划。如某县城一女子在网上以交友为名,以父母生病、自己遭绑架等种种理由,分多次骗走外省一男性网友人民币10万多元。 5、犯罪隐蔽性强。网络犯罪作案时间短、过程简单,没有特定的客观表现形态,一般也没有固定的犯罪场所,犯罪主体可以单独行动,可以轻易销毁作案痕迹,因而发现和侦破网络犯罪、确定犯罪主体都较为困难。 6、犯罪主体呈低龄化趋势。网络知识的普及使越来越多的青少年熟知网络的应用,而由于自身易冲动、喜欢刺激的心理特点和淡薄的法律意识,使其往往非法侵入他人网络获得非法利益。 7、犯罪侵害的目标较集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主要是为了非法占有财产或扰乱社会程序,因而犯罪目标主要集中在金融、证券、电信等重要部门、单位或各种大型公司,其中金融、证券等部门是被攻击的重点对象。 8、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使整个社会对网络的依赖日益加深,网络犯罪的肆意入侵和破坏,极可能导致运用网络的单位工作陷入瘫痪,特别是对一些涉密单位而言,网络犯罪如导致涉密资料泄密或被破坏,后果更是不堪设想。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从国防、电力到银行和电话系统现在都是数字化、网络化,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将不可设想。 二、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青少年,防止坏人唆使和利用青少年进行犯罪活动,因为不满18周岁的人,思想不够成熟,社会经验不足,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容易听信坏人的挑唆而走上歧途。因此,对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从重处罚,是完全必要的。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因为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教唆犯所预期的教唆结果没有发生。这在主观上表现为教唆没有得逞,在客观上表现为教唆犯的犯罪构成要件还不完全齐备。而且,教唆犯之所以没有得逞,是由于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特征,应视为教唆未遂。 三、团伙犯罪怎样认定 团伙犯罪是一种以青少年犯罪人为主体,以纠合性的松散结构为特征的违法犯罪群体的总称。符合刑事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属犯罪集团性质的犯罪。团伙犯罪的性质属于恶劣情节型,法律上一般会从重处罚的。但是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会在量刑上从轻处罚(比如未成年犯罪团伙)。 通常所说的团伙犯罪是个比较广义的概念,它既包括犯罪集团这种有组织的犯罪,也包括结合比较松散,尚未达到犯罪集团的组织程度的犯罪。现行法律中没有对团伙犯罪的特殊处罚规定。未成年人由于在生理、心理上尚未成熟,作案时常表现出突发性、纠合性、结伙性,即通常所说的少年团伙,但其组织松散,成员不固定。处理时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区别对待,不能以犯罪团伙定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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