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我国法院上下级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1,法院的上下级的这种级别不是行政上级别,而是一种审判级别。 2,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以刑事案件为例, 第一审法院审判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如果被告人不服可以上诉, 检察院认为判决或裁定有误,可以抗诉,上诉或抗诉后, 引起第二审审判。所以法院上下级之间通常规定审判级别, 就容易确定案件的管辖和审判级别。 3,为了保证审判的独立进行,保证司法的公正, 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不能有任何的干扰, 如果法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那么上级法院就有权指挥、命令下级法院, 下级法院就得服从上级法院的指挥与命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六条 第二款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