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庭后一般六个月以内下判决书,进行结案。结束审判的期限为自案件提出之日起至宣布判决并送达调解书之日。但是,当事人提出的司法管辖权异议的公开宣布,鉴定和审判以及人民法院之间司法管辖权纠纷的处理期限不计算在内。 开庭审理的流程为: 1、开庭。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通知与告知相关人员;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5、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6、宣判。 必须开庭审理的情形如下: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