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议提供以下证据证明:1. 外居房屋租赁合同。2. 夫妻书面分居协议。3. 书面分居文书。4. 往来书信、电子邮件。5. 双方朋友或亲戚证言。以上证据能证明感情不和已实际分居。 法律分析 建议提供以下证据证明: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署的夫妻书面分居协议。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例如双方异地后打算分居的。 4、双方往来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并实际分居的事实。 5、有力的人证,例如双方的朋友或亲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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