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南宁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初审什么时间办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南宁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初审法律依据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14号) 第二条本办法中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以下简称农作物种子)包括从国(境)外引进和与国(境)外交流研究用种质资源(以下简称进出口种质资源)、进出口生产用种子。进出口生产用种子包括试验用种子、大田用商品种子和对外制种用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八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14号) 第六条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