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由于因与配偶团聚这前题而依法获批给本澳的“居留许可”,且未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而成为永久居民;故此,若婚姻关系此时结束,一般情况下,当局会因为原批准之前题已不存在而取消您的“居留许可”(或不批准您的“居留许可”续期申请)。意味着你不但不可以申请永久居民身份证,而且连非永久居民身份也丧失。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及其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及在其成为永久性居民后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四)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五)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其他人; (六)第(五)项所列永久性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非永久性居民:有资格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领取澳门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法律依据: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三)内地无依靠的老人和儿童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