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官司就是行政诉讼,即通常说的民告官的活动。是在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行政诉讼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机关为了行使管理权,对特定的、具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采取的公务行为。如公安机关的拘留,市政机关的罚款等。行政诉讼的被告一定是国家行政机关,被告不是行政机关的诉讼,不是行政诉讼。但不能认为只要被告是行政机关就是行政诉讼,有时行政机关也可能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行政诉讼的内容是因为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而不是与行政机关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公民不起诉,法院不主动受理。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2)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一般诉讼时效为15日;特殊诉讼时效有5日、30日、3个月三种。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般诉讼时效为3个月,(即从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3个月内,特殊时效为15日和30日两种)。(3)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有明确的被告,明确指出是什么行政机关作了何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5)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如拘留、罚款等。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司法认知,即法院只能对明显的没有合理争议的事实采取司法认知,这包括:(1)众所周知的事实,即在通常的社会条件下,具有普通知识经验的一般公众都能知晓的事实。不过,“众所周知”会因时间、地域、大小等因素而异,在审判实践中应灵活掌握。而且,若当事人能对众所周知的事实进行的司法认知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可在法庭辩论中提出异议。(2)自然规律及定理。这些事实已由生活实践和科学技术反复证明,法庭可直接进行司法认知。当事人仅可对某事实是否为自然规律及定理提出异议,而不可以相反证据推翻自然规律及定理。(3)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如人民代表大会公报的事实、政府公报的事实等。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推翻这类事实,也可在法庭辩论中提出异议。(4)已依法证明的事实,如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有效公证文书确认的事实等。对于这些事实,当事人亦可提出相反证据推翻。(5)不能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含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任免奖惩等决定、其它单行法规定不得起诉的行为等。在行政审判中,法官一般直接肯定它们的效力,而未将其纳入证据制度。实际上,将这些行为纳入司法认知的范畴,有助于完善司法认知规则。(6)其它明显的、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争议的事实。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法官可依法自由裁量。值得一提的是,行政诉讼有关司法解释中将司法认知纳入认证范畴,强调法院的行为;民事诉讼有关司法解释中却将司法认知纳入当事人举证范畴,强调当事人的行为,两者的视角有所不同。依据指引: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