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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法是怎么规定的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它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从学理上说,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特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专门、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通常被称为“民告官”。
    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凡是在内容上属于规定行政诉讼问题的法律规范,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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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5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