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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濮阳三轮四轮电动车新规
释义
    本办法共十五条,主要规定管理的对象,禁行区域范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是本办法所指的电(机)动三轮、四轮车,是指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具有三个或四个车轮,使用电力或内燃机装置驱动的车辆。
    二是禁止通行区域范围:市城区全天24小时禁止电(机)动三轮、四轮车通行。禁行范围:濮上路以东,盘锦路以西,五一路以南,石化路以北范围内的城区道路(不含以上道路)。从事快递、邮政、环卫的电(机)动三轮、四轮车,残疾人助力车等,暂不受以上禁行区域限制。
    三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机)动三轮、四轮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四是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严格电(机)动三轮、四轮车生产、销售管理。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要优化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公交线路和站点设置,方便学生和家长公交出行。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格执法执罚。教育部门要加强在校师生的教育和引导。邮政部门要督促邮政、快递企业加强规范电(机)动三轮、四轮车管理。残联部门要做好残疾人的教育、劝退及信访处理。文明办要把电(机)动三轮、四轮车管理纳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检查内容。宣传部门要加大舆论宣传和媒体曝光。发改、司法、财政、信访、督查、老干部管理、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机)动三轮、四轮车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
    《濮阳市城区电(机)动三轮、四轮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市城区电(机)动三轮、四轮车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机)动三轮、四轮车,是指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具有三个或四个车轮,使用电力或内燃机装置驱动的车辆。
    第三条市城区部分区域全天24小时禁止电(机)动三轮、四轮车通行。禁行区域:濮上路以东,石化路→向东至大庆路→向北至胜利路→向东至盘锦路→向北至黄河路→向东至清河路,绿城路→向东至茂名路→向南至苏北路→向东至盘锦路→向南至中原路→向东至清河路(含以上道路)。
    从事环卫、邮政(含快递)等城市公共服务行业所需的电(机)动三轮、四轮车,残疾人自用助力车等暂不受以上禁行区域限制,但需在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在车体明显位置固定安装统一、规范的标识,标明登记编码、使用人等相关信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机)动三轮、四轮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本辖区内电(机)动三轮、四轮车管理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市城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加强辖区内电(机)动三轮、四轮车使用管理的宣传教育,逐户调查摸排电(机)动三轮、四轮车及其使用人相关信息,及时劝阻、拦截电(机)动三轮、四轮车违法上路行驶等行为。
    第五条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电(机)动三轮、四轮车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对在市城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机)动三轮、四轮车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条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在校师生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师生和家长优选公交出行,不驾驶或乘坐电(机)动三轮、四轮车上下学。
    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邮政(含快递)企业加强电(机)动三轮、四轮车规范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实行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负责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配合执法部门工作。
    第八条残疾人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残疾人的教育管理,协助执法部门做好驾驶电(机)动三轮、四轮车残疾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解释工作。
    第九条新闻、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加强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提高电(机)动三轮、四轮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文明出行意识。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会同教育部门优化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公交线路和站点设置,增加上下学高峰期间公交车次密度;负责积极推广定制公交、免费乘坐公交等模式,方便学生和家长公交出行。
    第十一条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电(机)动三轮、四轮车闯禁行、非法营运、占道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查处。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和扰乱信访、办公及社会秩序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纳入市城市规划区管理的濮阳县城区,由濮阳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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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6:3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