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条件:因自身或公安机关的原因造成户口登记出生日期错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出生日期: (1)已更正过年龄,再次提出更正申请的; (2)原凭《出生医学证明》已入户,后提供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它证明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 (3)国家公务员、属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参工管理人员、事业单位人员等私自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 (4)以就业、参军、上学、退休、结婚等为目的更改出生日期的; (5)为逃避、减轻刑事制裁更改出生日期的。 提供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经派出所老户口底册调查核实后,向县公安局户籍管理科进行申请,核实无误后再向市公安进行申请,方可给予更正。 【法律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条,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