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出租车核酸要求 |
释义 |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测温上岗,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不得运营;出租汽车驾驶员须定期进行核酸检测(隔日一检);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在乘客上车前,须要求所有乘客全程佩戴口罩、出示“行程码”,并且扫描车内张贴的“安康码”,对两码异常的,不得承运,并向所属企业和属地疾控部门报告;运营车辆必须落实“一单一消毒一通风”。二、出租汽车要在许可的区域范围内运行;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在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及服务区周边、省市县际交界处,承运故意躲避疫情防控查验的外来人员;出租汽车驾驶员疫情期间不得拼客,减少乘客聚集,降低传播风险。三、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对出租车企业和网约车平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经营活动。经属地疾控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对其整改情况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四、疫情防控期间,县交通运输及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违规经营活动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营运黑车。对顶风作案、扰乱市场秩序的驾驶员、经营者或所属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疫情扩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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