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 |
释义 | 一、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包括哪些? 1、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通常适用的诉讼程序。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上诉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程序即告终结。 3、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二、民事诉讼二审程序 1、立案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证据交换。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三、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2、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 3、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 4、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5、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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