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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暧昧短信致人离婚属侵权吗
释义
    发暧昧短信致人离婚,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侵犯名誉权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除应考虑受害人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外,还应当有适当的标准。
    1、从侵害情节来考虑,侵害情节较重,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的,可以予以赔偿。
    2、从受害人的谅解程度考虑。如果责令加害人承担非财产责任后,受害人能够谅解,就说明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已经平复,可以不予以赔偿。
    3、从加害人认错态度考虑。如果受害人谅解而加害人仍不认识错误,则不能因为受害人精神创伤的平复而对违法行为不予以制裁,仍应责令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新闻侵害名誉权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非财产责任主要包括停止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道歉。在新闻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中,非财产责任的适用十分普遍。如果在新闻报道时,对他人造成一定程度伤害,应当停止侵权,如果新闻侵权行为已经发生并没有停止,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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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5:2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