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是需要报备的。分支机构的申请书需要有:1、阐明成立的可行性及性质、宗旨、任务等,2、个人发起须有10个以上发起人签名,3,单位发起须有5个以上发起单位盖章,如是单位发起的,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单位简介。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