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药行业政策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主要政策 :1、加大药品生产结构的调整力度 严格药品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控制新增生产加工能力,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今后,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逐步达到《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MP)。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开发新产品和特色产品。 2、加快药品生产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 允许并鼓励各行各业、各种经济成分以兼并、重组、联合等多种方式参资入股医药流通企业。积极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促进医药流通企业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目的,按照平等互利和优势互补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以资本为纽带,采取多种方式联合,通过市场来形成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集团公司。 3、推进药品流通秩序改革 倡导医药批发企业实行代理配送制。允许并鼓励有条件的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或联合市、县级批发企业,将市、县级批发企业改组成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实行统一进货、统一市场营销策略、统一核算和批零一体化,形成规模化优势经营,改变企业内部分散经营的局面。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并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服务。 倡导医药零售企业实行连锁经营。在坚持“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原则下,推行中心城市医药零售企业走连锁化道路并积极发展社区药店,促进医药零售的集中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行进货、储运、价格、企业形象、内部管理及经济核算六统一,以提高效益,降低费用,降低价格,利国利民。 对医疗机构的药品实行招标采购。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活动,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遏制药品流通领域不正之风,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及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第二十五条 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 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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