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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台州防疫政策
释义
    台州防疫政策如下:
    1、离开台州市政策
    (1)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人员严格限制出行;
    (2)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的其他县(市、区)人员非必要不出行,确需出行的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3)高风险岗位人员应尽量避免出行,确需出行的须脱离工作岗位14天以上且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向所在单位报备(以上出行要求针对跨省流动,中高风险地区调整后,对应出行政策将取消限制)。
    2、进入台州市政策
    (1)对入境人员开展“14+7+7”健康管理措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观察+7天日常健康监测);
    (2)对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乡镇(街道)、出现社区传播地区或由当地政府宣布实施全域封闭管理地区、与病例在同一时间段同一空间出现的来台返台人员,开展“14+7”健康管理措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观察);
    (3)对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按省防控办提示单)来台返台人员,开展“2+14”健康管理措施(到达台州须核验2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无证明的,就近引导至综合服务点等指定场所接受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阴性者,纳入14天日常健康监测,日常健康监测期间第3、14天分别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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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2:2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