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看具体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住宅的位置;,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具有人身属性,应优先予以保护。首先,居住权是法律规定特定人享有或房屋所有人为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而设立,设定居住权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特定主体(尤其是老年人群体)的生活困难,具有扶危解困的救助性质,因此具有人身专属性。其次,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确定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定,明确了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不改变房屋的使用状态,其本质同本案中的老年人居住权基本相同,也就说我国法律承认在特定条件下对所有权的限制。从实践中来看,保护老年人住房是国际公认的人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社会“老龄化”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受我国传统文化和社会保障不完善的影响,绝大多数老年人需要由子女养老送终。,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例如,某人在遗嘱中写明,其住宅由他的儿子继承,但应当让服务多年的保姆居住,直到保姆去世。设立居住权,应当向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经登记后居住权才成立。物权法上的居住权,不包括因房屋租赁产生的居住权,不包括住旅馆等,房屋租赁或者住旅馆不需要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享用权。房屋租赁活动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出售、抵押、赠与、继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权之中。,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居住权是有可能可以对抗所有权的,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居住权的期限,在期限内都可以居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