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云南剑川防疫最新政策 |
释义 | 云南剑川疫情防控最新政策: 1、入境人员: 抵滇时施行5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其中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5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第3天核酸检测,采集口咽拭子; 2、有高风险区7天旅居史人员: 即日起抵滇的,一律采取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期间做好个人健康监测,隔离第6、7天连续2次核酸检测Ct值≥35解除隔离,病情加重转入定点医院治疗; 3、低风险地区: 对从高风险地区中的低风险区来返滇人员,测温有序通行; 4、常态化防控地区防控政策规定: 对有本土疫情但未划定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测温有序通行; 5、其他特殊情况来返滇人员: 对密切接触者,实施“5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措施。发生较大规模疫情,集中隔离点资源不足时,可采取“5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5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措施; 对密接的密接,实施5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对治愈出院(舱)人员,实施5天居家健康监测; 对出院(舱)后核酸检测阳性人员,隔离管控措施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执行; 对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脱离工作岗位后,实施5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对接触阳性物品及同批次物品频次较高的从业人员,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 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已满10天的人员,可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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