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出纳收款不入账会计是没有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出纳人员与会计是不能兼任的,因此一人工作出错也只能追究其个人的责任。出纳收款不入账是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第三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