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电厂十五条禁令:1严禁违章指挥;2严禁无票作业或操作;3严禁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或变更安全措施;严禁4安全措施不落实;5严禁非工作班成员参加作业;6严禁监护不到位;7严禁酒后作业;8严禁不按规定系安全带高处作业;9严禁不按规定戴安全帽进入生产现场;10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11严禁使用不合格特种设备;12严禁使用不合格安全工器具;13严禁使用不合格脚手架;14严禁外包工程队伍以包代管;15严禁在生产现场吸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