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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长宁县规划建设
释义
    法律分析: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六届第39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长宁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建设规划.会议认真对《规划》进行了审议。大家认为,长宁县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精神,深入实施"生态立县、特色富民"的绿色发展战略,践行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规划》客观地分析了长宁县的生态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现状,阐明了长宁县生态文明示范县建设所具备的良好基础和优势,并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面临的挑战,提出了规划目标、主要领域及重点任务、重点工程和实施保障措施,编制规范、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措施可行,满足国家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编制的相关要求。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规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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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4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