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量包装农产品是否需要生产许可? |
释义 | 一、定量包装农产品是否需要生产许可?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十分复杂,推行农产品包装上市和标识标注是一个分类管理、循序渐进的过程,故本法对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行为主体和产品对象只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包装和标识范围、对象和实施步骤,本法授权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办法进行规定。农产品销售需要证件有很多,除了营业执照还需要提供产地证明的,将有效期内三品一标质量标志、植物检疫证书、生产主体开展产品自检和委托检测出具的产地合格证明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基础条件。 二、收购农产品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吗? 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1、只要涉及食品销售,就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具体咨询当地工商局;2、虽然是商贸公司,但是收购的产品涉及包装环节,即是存在生产加工行为,原则上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加工,都应该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是从农户手里直接收上来的山野菜和食用野山菌,也可以认定为初级农产品,未经加工或简单加工的初级农产品则不在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之内。具体咨询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3、初级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管理,具体咨询当地农业部门。4、另外,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也有要求,具体咨询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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