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国统计局的统计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统计负责人主要承担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责任。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利用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同时,必须依照相关法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保证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并且对于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必须予以保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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