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沈阳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
释义 | 沈阳市五险一金比例 1、从2008年1月1日起,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到单位、职工各5%-12%。 2、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6%(含生育保险6‰)、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6‰。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需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 3、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本人按照缴费基数的8%缴纳,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其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12%缴纳,划入社会统筹基金。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中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 4、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个人费率由1%降至0.5%,用人单位(不含企业)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企业按1%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5、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风险中等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沈阳市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为三类九档,其中:一类甲0.6、一类乙0.70、一类丙0.8;二类甲1.2、二类乙1.4、二类丙1.6;三类甲1.7、三类乙2.0、三类丙4.0。行业基准费率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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