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补助政策申请条件如下: 1、具有常住户口3年以上的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 2、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上年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70%; 3、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或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 4、家庭未承租廉租房、经济租赁房(含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且未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拆迁定向安置用房。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并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出售。 住房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当事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 3、家庭成员上年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特困救助卡》等相关证件; 4、现住房有关材料; 5、其他特殊情况提供相应证明。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