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证件名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更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2005.7月1日前,新老证件并行使用;2005.7月1日后,旧伤残证件作废。 2、伤残人员证是伤残人员身份的证明,持有伤残人员证的伤残人员可依法享受有关优待政策。目前伤残人员证分为《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和《伤残民兵民工证》四种。所谓套改,就是将原先的等级标准整个套用到新的等级标准。原先本市伤残共分为四等六级,包括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现套改为一至十级。 3、民政局对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人员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革命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乘国营火车、轮船、长途汽车减收票价50%,乘坐国内民航客机减收票价的20%,并优先购票。乘坐市内国营、集体公交车免费,游览公园、名胜古迹等免购门票。第十九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