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查内容有哪些? |
释义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 1、事实清楚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 2、其他责任 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应当客观、全面,因此,在审查起诉时要注意审查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就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对共同犯罪案件要查获所有实施犯罪的人。 3、是否追责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之一,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4、附带诉讼 首先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否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害人是否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已提起的,要保护被害人的这项权利,没有提起的,应主动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其次,还要查明国家、集体财产是否因犯罪而遭受损失,如果造成了损失,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合法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时,要注意审查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特别要查明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的过程中是否有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 6、其他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证据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证据的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3)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在对刑事纠纷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后,就会将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移送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审查结束后没有异议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审查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材料不足的,就应当发回公安机关进行二次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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