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视同销售和非视同销售的比较分析 |
释义 | 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一批货物通过政府部门对外捐赠,该批货物原价90万元,若销售市场价格100万元。 1.会计上视同销售的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900000 贷:库存商品900000 这样处理有以下缺点: 一是不符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标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收入》要求企业针对不同交易的特点,分析交易的实质,只有五个收入确认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否则即使已经发出商品,或即使已经收到价款,也不能确认收入。 二是有驳配比原则。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核算已明确视同销售。职工福利与捐赠都具有费用支出性质,表面上看也应该视同销售处理。但用于职工福利的货物因为冲抵了负债,相应减少了货币流出,相当于企业获得了经济利益,所以视同销售,这与捐赠这种纯支出不同,并且捐赠支出是营业外性质,将其与费用配比显然不妥。 三是利益流出重复记录。营业外支出本来已经以捐出商品的公允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列明,但在计入收入而结转成本时又列支了捐出商品的账面价值,从而造成了重复记录,夸大了事实,对企业利润造成影响。 2.会计上不视同销售的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1070000 贷:库存商品9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以上处理具备下列优点: 一是更加真实地反映了交易的经济实质。确实是增加了营业外支出,减少了库存商品,发生了增值税销项税,没有利益流入,纯支出性质。 二是符合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因为是营业外支出,所以该部分成本不需要收入来对应,表明了捐赠的偶发性。 三是不会造成虚假成本,使得会计记录真实可靠。不计收入也就不用再对应地结转成本,利益流出由营业外支出单个科目反映。 四是对税收无影响。虽然税务上担心企业会以捐赠来逃避纳税义务,但因税法上规定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所以实际无影响,不会减少此部分的财政收入。 综上所述,实物捐赠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遵循了会计准则的基本概念与基本原则,更符合会计上收入的确认原则,也更符合配比原则。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