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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存单质押需要背书吗背书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释义
    个人存单质押不需要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一、商业承兑汇票风险大吗
    商业承兑汇票完全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无需向银行圈存资金,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无需经过严格的审查,也无严格监督管理,仅以企业信用为基础,因此是存在风险的。因此在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时要注意:
    1、尽可能只接受有良好商业信用的大型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或是接受关联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不接受商业信用无保障的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
    2、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期不能太长,由于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经营风险无时不在,对客户未来的商业信用无法预期;
    3、要求客户出具见票即付的商业承兑汇票;
    4、对于经过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可以先行向票据付款人提示付款并获得对应款项,然后再向客户(其票据法上的身份是出票人或者背书人)发货;
    5、对于客户出具的远期商业承兑汇票,可在发货前向开展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贴现,贴现的条件是放弃追索权;
    6.要求客户出具由银行加贴保贴函的商业承兑汇票,可在发货后再行向出具保贴函的银行进行贴现。
    二、票据拒绝付款可以背书转让吗
    背书的功能是转让票据权利,被背书人通常希望获得票据权利。因此当汇票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时,被背书人不能取得汇票权利。每一汇票对该汇票具有独立效力,不受其他票据无效或瑕疵的影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三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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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6: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