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止探望权恢复如下:探望权的恢复行使是指权利人在依法停止行使探望权的原因消失后,有权再次探望子女;要求恢复探望权的主体一般是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在特定情况下,直接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也可以出于维护子女利益的考虑,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权利人行使探望权。请求恢复探望权的程序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调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