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诉讼标的不同属于重复起诉吗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诉讼标的相同等条件的,则构成重复起诉。因此,诉讼标的不同,是不构成重复起诉。 (1)新民诉法解释颁布前,学界和实务界对于重复起诉或者“一事不再理”的理解中,一般均以前诉和后诉的诉讼请求相同为要件,而对于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的情况,则并未涉及。此次新民诉法解释将此作为重复起诉要件之一,确有必要。 (2)如果当事人在另行提起诉讼时,明确主张“发生新的事实”的,而这一主张应由法院在实体审理中做出判断,而不可能在案件受理之前判断当事人关于“新的事实”的主张不成立,从而受案法院必须接受当事人的起诉。无疑,当事人很可能以所谓的“新的事实”甚至与案件无关的其他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从而导致前诉裁判无法得到有效的执行。 构成不同诉讼标的的因素有哪些 诉讼标的不同,其因素分别是: (1)诉讼请求。 (2)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 (3)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诉讼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例如,债权人依据合同法主张了违约赔偿后,是可以另行起诉主张侵权责任。因为按照《新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仍然可以提起诉讼而不构成“重复起诉”,违约赔偿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标的并不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