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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东莞最低工资标准
释义
    一、东莞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最低工资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下面是关于2014年东莞最低工资标准。
    东莞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规定的第二类地区的标准。佛山、东莞、中山三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小时工资为12.5元。
    该《条例》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如下:
    第一类地区是广州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小时工资为15元;
    第二类地区,佛山、东莞、中山三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小时工资为12.5元;
    珠海市在省标准的基础上自行提高到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小时工资标准13.2元;
    第三类地区除原来的汕头、惠州、江门三市外,增加了肇庆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30元,小时工资为11.1元;
    第四类地区包括余下的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十一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10元,小时工资为10元。
    温馨提示: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劳动者还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也不能把包吃包住费用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追讨加班工资的诉求时效为解除劳动关系后1年内;超过这一时间,则不受法律保护。
    《最低工资规定》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 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 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
    二、烟台最低工资标准
    我国的劳动法对最低工资标准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最低工资标准通常使用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这两种标准。目前烟台的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每个小时十七点三元,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个月一千七百三十元。此外最低工资标准里还没有包括加班费、津贴和法定福利等。
    《最低工资规定》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 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 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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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2:2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