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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0元烟售价11元,工商局管不管?
释义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买烟不能超过50条,超过则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将面临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等处罚。
    法律分析
    10元的烟卖11元工商局一般不会管。
    烟草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烟草专卖有关部门制定,制定的价格为全国统一的批发价。指导零售价是统一的,但是市场价不一样。
    那么个人买香烟的数量是怎么规定的呢?
    个人买烟不能超过50条。如果超过50条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解答的相关法律知识,您了解了吗?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五十四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拓展延伸
    工商局是否能够干预烟草价格的变动?
    工商局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市场经济秩序,其中包括对商品价格的监管。然而,烟草价格的变动并不完全由工商局来决定。烟草价格的调整通常涉及多个因素,包括市场供需关系、生产成本、税收政策等。工商局可以在价格调整过程中发挥一定的监管作用,例如对价格垄断、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但是,具体的烟草价格调整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律进行决定。工商局的职责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市场价格的合理、公平。因此,工商局在烟草价格的变动中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监管和干预,但并不是直接决定价格的调整。
    结语
    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解答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烟草价格的制定是由物价部门会同烟草专卖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旨在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批发价和指导零售价。个人购买香烟的数量也有规定,不得超过50条,否则将被视为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而需取得相应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定的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工商局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在烟草价格调整过程中发挥一定的监管作用,但具体的价格调整仍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律进行决定。工商局的职责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市场价格的合理、公平。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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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6: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