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能查哪些 |
释义 | 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16类25项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与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 基本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和相关信息的有效覆盖,极大提升了执行效率,实现了执行查控方式的根本变革。 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存在的问题 1、查询难度大 实践中,被执行人也学“聪明”了,在各银行营业所大肆开设账户,有的多达几十个,且不在同一个地方。在实际工作中,要查清这些数量庞大的账户,难度非常大,仅是出具查询手续就占用了办案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2、查询反馈有待完善 个别联网单位信息反馈速度比较慢,有的不全面,有的反馈错误,有的甚至不反馈。如个别案件查询的余额,系当事人贷款额;部分网络查询信息与银行柜台信息的名称、金额、账户不一致;等等。 3、有关职能部门查询主体不全 比如系统未与税务部门联网,无法查询纳税情况;系统未与车管部门联网,无法查询车辆等级信息;系统未与国土房产部门联网,无法查询土地房产信息等等。 法_依据: 《网络查控申请的法律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实施网络执行查控措施,应当事前统一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有权通过网络采取执行查控措施的特定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办理具体业务时,不再另行向相应金融机构提供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人民法院办理网络执行查控业务的特定执行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人员变更信息及相关公务证件。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应当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多案集中查询的,可以附汇总的案件查询清单。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冻结或者续行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冻结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解除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解除冻结裁定书和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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