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公检法在各自主导的刑事诉讼阶段都可以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一般而言,司法机关需要鉴定时,多数指派其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并采用指派或者聘请的方式进行。 司法机关需要其他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多采用聘请方式。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辩护人没有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亦不能进行私自鉴定,只能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鉴定机构受理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