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成都市政府组成部门有: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城管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市商务局、市投促委、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市卫生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政府外事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广新局(市版权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市人防办。 法律依据: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