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裁定书不是判决书,裁定书与判决书有很大的区别。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此外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且裁定书与判决书适用的范围也存在差异,裁定书的适用范围包括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等程序方面的问题,而判决书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实体的问题。所以裁定书不是判决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 不予受理; (二)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 驳回起诉; (四) 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