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如何界定定制商品 |
释义 | 定制产品,就是定做产品,法律关系就是定做合同法律关系。定作合同是由承揽人根据定作人要求的品种、数量、质量及规格,使用自己的原材料、设备、劳动为定作人加工特定的产品,定作人给付相应报酬的协议。其特点是产品所需原材料全部由承揽人提供,定作人所付报酬包括加工费和原材料费。定作合同与加工合同区别的根据是谁提供原材料,当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时我们称之为加工合同,反之,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时为定作合同。 定制与订制并不相同。区别如下: 1、在定义的方面不同; 定制:指某一产品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合同。甲方预付部分货款,乙方负责制造。“定制”一词起源于萨维尔街,意思是为个别客户量身剪裁。 订制:企业采购部门向原材料、燃料、零部件、办公用品等的供应者发出的定货单。 2、在字面意思上不同; 从字面上来看的话,“订”为预约、预订之意,而“定”普遍上看做已经确定了,“订制”默认为基本约好,但还可以更改,“定制”则是已经决定,违约需要付出一定代价。 3、法律角度存在不同; 4、订制和定制总的来说不是相差很大,但是一个是法律条约的前缀,一个是法律后的形成,比如说法律条文,起草稿的时候可以说订制什么文件,但是一旦确立了,就只能说定制了。商业方案也是这样的,为成功前可以说是订制,成功后就必须要写成定制了。 定制类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可以要求修补。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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